现如今,网购使人们足不出户便可轻易买到所需物品,已成为一种新型购物方式,因其快捷方便,很多人习惯网购,而网购带来便利的同时,也伴随着不少问题。近日,蛟河法院就审结一起此类案件。

2019年8月,李某在吉林市某经销处(某商城入驻商家)购买了某品牌特产鹿胎滋补膏全鹿膏女士滋补品,消费了2580元。收到货后,发现该产品配料中并没有添加鹿胎与人参,李某查询资料后发现,鹿胎与人参具有珍贵的药用价值,这款产品中并没有添加,但是产品包装上却体现出了鹿胎膏,产品宣传页里也有鹿胎与人参的图片和文字,李某也是因此才会购买此款产品。

网购有风险,购物需谨慎

网购有风险,购物需谨慎

李某通过某APP客户端在吉林市某经销处购买商品,应认定李某与吉林市某经销处之间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。因吉林市某经销处提供的真实商品成分与其在网上描述不符,以欺骗性文字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进行购买,已构成了事实上的欺诈行为,应退回货款,并依法赔偿李某。

吉林市某经销处作为商品的提供者,应当退回李某货款2580元。并赔偿李某要求增加三倍价款7740元的损失。关于李某要求吉林市某经销处给付十倍赔偿金25800元的请求,因李某自认在购买商品后并未实际使用该商品,该商品并未给李某造成损害,且李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购买的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,蛟河法院院对于李某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。

总编:孟繁杰石巍韩铁英